112年度南投縣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計畫及申請書
一、 目的:
為響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落實族語為國家語言政策,鼓勵本縣族人、民眾報考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族語認證),透過設置本計畫獎勵措施予以獎勵及肯定,提升考證風氣並強化師資培力,擴展本縣族語傳承及學習效益,特訂定本計畫。
二、 獎勵對象及資格:
設籍本縣4個月(含)以上並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者。
三、 獎勵標準:
(一) 取得中高級者:新台幣3,000元整。
(二) 取得高級者:新台幣5,000元整。
(三) 取得優級者:新台幣10,000元整。
四、 獎勵限制:
(一) 同一等級之語言別以申請1次為限。
(二) 同一語言別已通過較高等級並受領過本獎勵金,後續不得再以較低等級之認證申請。
(三) 未能提供正確或虛報申請資料及證明文件者不予獎勵。
(四) 已受領本獎勵者,後續經查有違本計畫受獎資格及規定屬實,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其獎勵金。
五、 申請須知:
(一) 申請期限:每年族語認證放榜後2個月內或依本府公告日期為準申請,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填寫後附申請書,並以紙本掛號郵寄至54001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輔導科收,並於信封後註寫「族語認證獎勵申請」。
六、 審核程序及方式:
(一) 採書面審查。
(二) 查申請文件查有疏漏,申請者須於書面通知後7日內(含假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獎勵並退還申請資料。
(三) 審查核定後,其獎勵金撥入申請者指定帳戶。
七、 本計畫獎勵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八、 本計畫奉核定後予以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本府有其釋義權或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為響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落實族語為國家語言政策,鼓勵本縣族人、民眾報考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族語認證),透過設置本計畫獎勵措施予以獎勵及肯定,提升考證風氣並強化師資培力,擴展本縣族語傳承及學習效益,特訂定本計畫。
二、 獎勵對象及資格:
設籍本縣4個月(含)以上並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者。
三、 獎勵標準:
(一) 取得中高級者:新台幣3,000元整。
(二) 取得高級者:新台幣5,000元整。
(三) 取得優級者:新台幣10,000元整。
四、 獎勵限制:
(一) 同一等級之語言別以申請1次為限。
(二) 同一語言別已通過較高等級並受領過本獎勵金,後續不得再以較低等級之認證申請。
(三) 未能提供正確或虛報申請資料及證明文件者不予獎勵。
(四) 已受領本獎勵者,後續經查有違本計畫受獎資格及規定屬實,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其獎勵金。
五、 申請須知:
(一) 申請期限:每年族語認證放榜後2個月內或依本府公告日期為準申請,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填寫後附申請書,並以紙本掛號郵寄至54001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輔導科收,並於信封後註寫「族語認證獎勵申請」。
六、 審核程序及方式:
(一) 採書面審查。
(二) 查申請文件查有疏漏,申請者須於書面通知後7日內(含假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獎勵並退還申請資料。
(三) 審查核定後,其獎勵金撥入申請者指定帳戶。
七、 本計畫獎勵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八、 本計畫奉核定後予以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本府有其釋義權或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