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中小學在職教師雙語教學知能進修機會,教育部115年持續規劃開設「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3757號函辦理。
二、 旨揭學分班薦送教師以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為必要條件,並以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證明者、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併請考量所轄學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
(一) 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教署「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計畫」及「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雙語生活化學習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3個月以上的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二) 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三) 第三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3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三、 請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並請貴校應妥善與(被)薦送教師溝通,確認教師報名意願,並配合後續報名事宜,俾利教育部先行掌握進修需求人數:
(一) 請確實檢核後勾選「參與雙語相關計畫情形」,其中參與教育部國教署「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雙語生活化學習計畫」者,將以該署核定結果為準。
(二) 請確實檢核「高級中等學校(含國立學校)薦送名單」調查表,勿與參與教育部國教署115學年度「補助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預計薦送至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教師名單重複。
四、 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作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使用,併請就表內「資格檢核欄」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核。
五、 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一) 第一階段(3學分,54小時):115年7至8月。
(二) 第二階段(2學分,36小時):115年9至12月。
(三) 第三階段(1學分,18小時):116年1至2月。
(四) 第四階段─回流課程(6小時):116年7至8月。
六、 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 國民小學教師:
1、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 旨揭學分班薦送教師以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為必要條件,並以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證明者、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併請考量所轄學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
(一) 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教署「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計畫」及「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雙語生活化學習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3個月以上的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二) 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三) 第三順位:參與縣市自辦/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3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三、 請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並請貴校應妥善與(被)薦送教師溝通,確認教師報名意願,並配合後續報名事宜,俾利教育部先行掌握進修需求人數:
(一) 請確實檢核後勾選「參與雙語相關計畫情形」,其中參與教育部國教署「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雙語生活化學習計畫」者,將以該署核定結果為準。
(二) 請確實檢核「高級中等學校(含國立學校)薦送名單」調查表,勿與參與教育部國教署115學年度「補助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預計薦送至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教師名單重複。
四、 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作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使用,併請就表內「資格檢核欄」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核。
五、 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一) 第一階段(3學分,54小時):115年7至8月。
(二) 第二階段(2學分,36小時):115年9至12月。
(三) 第三階段(1學分,18小時):116年1至2月。
(四) 第四階段─回流課程(6小時):116年7至8月。
六、 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 國民小學教師:
1、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5年內(1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