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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本土語文(閩南語及客家語)支援工作人員換證暨退休教師取證實施計畫一份,詳如說明

一、依據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申請對象:
(一)有意願擔任本縣本土語文(閩客語)教師之現職教師或退休人員。
(二)
三、申請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現職及退休教師)換證資格:
(一)已持有閩南語或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五年(含)而仍有意願保有教學資格者。
(二)現職教師已通過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並完成111學年度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增能課程,應檢具教師證(如無則免)、服務證明(3年內曾受聘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授課節數達100節以上)及語言認證合格證書逕向本府提出形式審查,由本府發給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證書。
(三)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四)退休公教人員持有本縣105年-111學年度(閩客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培訓36小時之研習時數證明,且已取得教育部中高級以上閩南語能力認證(客委會中高級認證)後,可持相關證明向本府教育處申請補發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
(五)已持有本縣閩客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滿五年者,參加過110、111學年度本府所辦的閩客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回流研習18小時,可換新證書。
(六)通過91年教育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檢核,持有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者,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1條已取得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聘任資格,得逕行參加學校介聘,毋需再經本府認證。
四、申請時程:即日起至112年8月4日,備齊相關資料(如附件)逕送本府教育處承辦人,以利後續換證作業。
五、參加過110、111學年度本府所辦的閩客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回流研習18小時,未能在在職進修網下載研習時數者,請聯繫本府教育處學管科承辦人(049-2222106分機1380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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