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與藝文場館合作辦理112年「『文化美感輕旅行』-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學子前往藝文館參訪實施計畫」1份,鼓勵5年內尚未參訪藝文場館之偏遠地區學校踴躍申請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1880號函辦理。
二、 為提升偏遠地區學生美感體驗之機會,培養其接觸美感場域習慣,涵養美感經驗,教育部特規劃旨揭計畫,並與多所藝文場館合作共同推動優質藝文教育。
三、 本案合作係配合合作藝文場館展覽期間及學校學期起迄時間(自核定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由各場館提供教育部審核通過之學校免費團體導覽及免費票券,參訪本計畫之展覽。
四、 本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 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二) 補助對象予補助優先順序:各地方政府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偏遠地區(含非山非市)學校,優先補助「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地區之學校。為符應本計畫係扶助偏鄉學子增進美感體驗之精神,爰本次補助對象不包括國立、一般地區(臺北市、嘉義市、新竹市以上縣市無以上所屬學校)學校。
(三) 辦理程序:
1、 請欲申請之學校於112年6月1日至6月15日逕至教育部申請網站進行線上申請(網址:https://aew.moe.edu.tw/#/activity/school)一校以申請3場次為限(不限同場館),並依意願排序。
2、 教育部確認名單後,通過學校提報申請表件(計畫、經費申請表、經費明細表),於112年7月5日前函報本府。
3、 教育部辦理審查作業,公布審查結果。
4、 本計畫合作藝文場館提供審查通過之學校免費團體導覽及展覽票卷。
(四) 補助項目:
1、 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部全額補助學校參訪各場所需交通費(本島1校至多3輛遊覽車,離島地區另計)及保險費。
2、 「極度偏遠」及「特殊偏遠」學校:教育除補助上述交通費及保險費外,另補助住宿費(學生800/人;陪同教師5人為限,新臺幣1600元/人),1校以申請新臺幣3萬元為上限。
3、 其餘相關費用由本府配合款項支應。
五、 如貴校非偏遠地區學校則忽略本文。
二、 為提升偏遠地區學生美感體驗之機會,培養其接觸美感場域習慣,涵養美感經驗,教育部特規劃旨揭計畫,並與多所藝文場館合作共同推動優質藝文教育。
三、 本案合作係配合合作藝文場館展覽期間及學校學期起迄時間(自核定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由各場館提供教育部審核通過之學校免費團體導覽及免費票券,參訪本計畫之展覽。
四、 本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 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二) 補助對象予補助優先順序:各地方政府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偏遠地區(含非山非市)學校,優先補助「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地區之學校。為符應本計畫係扶助偏鄉學子增進美感體驗之精神,爰本次補助對象不包括國立、一般地區(臺北市、嘉義市、新竹市以上縣市無以上所屬學校)學校。
(三) 辦理程序:
1、 請欲申請之學校於112年6月1日至6月15日逕至教育部申請網站進行線上申請(網址:https://aew.moe.edu.tw/#/activity/school)一校以申請3場次為限(不限同場館),並依意願排序。
2、 教育部確認名單後,通過學校提報申請表件(計畫、經費申請表、經費明細表),於112年7月5日前函報本府。
3、 教育部辦理審查作業,公布審查結果。
4、 本計畫合作藝文場館提供審查通過之學校免費團體導覽及展覽票卷。
(四) 補助項目:
1、 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部全額補助學校參訪各場所需交通費(本島1校至多3輛遊覽車,離島地區另計)及保險費。
2、 「極度偏遠」及「特殊偏遠」學校:教育除補助上述交通費及保險費外,另補助住宿費(學生800/人;陪同教師5人為限,新臺幣1600元/人),1校以申請新臺幣3萬元為上限。
3、 其餘相關費用由本府配合款項支應。
五、 如貴校非偏遠地區學校則忽略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