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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宏仁國中手機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請查照。

南投縣立宏仁國民中學手機暨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辨法
103 年 6 月校務會議訂定辦法通過
109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辦法修訂

一、目的:
為使教師教學活動進行不受干擾,暨教師對學生生活管理及保障校園安寧,特訂定本辦法。
二、原則
1.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2.不鼓勵學生攜帶行動載具,以免學生遺失、聚眾滋事、上課傳簡訊、打手機遊戲等影響上課活動進行。
3.除教學活動允許使用外,上課期間一律不得使用行動載具,若有聯繫需求請以學校公共電話或辦公室電話聯繫家長。
4.若家長欲於上學前或放學後掌握學生行蹤,則需提出申請。
5.申請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為避免學生遺失,其行動載具於到校後交給導師或學務處(以班級為單位)統一保管。
三、申請辦法:
(一)手機申請辦法
1. 至學務處領取申請表(如附件二),家長、導師同意經生教組審核造冊後,確定有實際需要,審核通過後,始可攜帶手機到校。
2. 每次申請之使用期限至該學期結束,下個學期則需重新提出申請。
(二)校園平板電腦申請使用辦法
1. 由各班資訊組長於上課前至資訊組填寫「行動載具借用登記簿」登記借用申請。
2. 「行動載具借用登記簿」應詳實填寫借用及歸還日期與時間,並簽名完成借用與歸還手續,借用與歸還請確認清點數量。
3. 借用以 1 節為原則,若為連續課程借用(例如:1-2 節、1-3 節),請於登記簿上確實登記借用 2 節課;若為不連續課程:例如:1、3、4 節),請於第 1 節下課先行歸還,再於第 3 節下課依借用流程再次借用。
四、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一)手機使用規定:
1. 使用時間:上學 AM7:20 以前及放學以後。【上課期間(含下課及午休)皆不可使用手機】
2. 如家長於上課期間要聯絡學生,需由學務處或導師協助轉達,不可直接使用手機聯繫,以免影響學生上課。
3. 手機為貴重物品,為避免學生手機遺失,學生攜帶手機到校統一關機,其手機 交給導師或學務處(以班級為單位)統一保管。
(二)校園平板電腦使用規定
1. 平板電腦僅供教學活動使用,不得進行其它個人網路活動,使用完後該確實關機。
2. 資訊股長應確實登記平板電腦使用同學,並於歸還時確認關機並清點數量。
3. 不得擅自更改平板電腦相關設定(網路設定、螢幕桌面...等)。
4. 若因教學活動需登入個人相關帳號密碼,使用完畢請確實進行「登出」手續,以免個人資料外洩。
五、手機違規處理方式:
1. 若發現申請攜帶手機到校之學生未依規定於到校後統一交給導師或學務處保管者,其違規處理方式如下:
第一次:給予口頭勸導,違規手機由導師或學務處保管三天,三天後請該學生自行領回。
第二次:禁止攜帶手機到校一週,違規手機由導師或學務處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第三次經查獲者,取消該學期攜帶手機到校之資格。
2. 如未經申請,即自行攜帶手機到校,除了違規手機由導師或學務處保管,並請家長帶回之外,記警告一支。
3. 依規定若於使用時間外使用手機,除照以上規定之外,依違規情節輕重,另記警告以上之處分,以茲懲戒。
4. 違規處理流程(如附件一),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導師與學務處討論後進行處分。
六、本辦法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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