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已全面禁止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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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4月24日投衛局藥字第1150013942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其中如有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依該法第32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三、 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及發布相關新聞,請各校多加運用並加強對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宣導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呼籲民眾勿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