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23649號函辦理。
二、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設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該會為即時提供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規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開放式轉介平臺」(網址:https://www.avs.org.tw/),提供政府機關辦理轉介,並由其住居地轄區分會進行開案評估,視評估結果提供相關保護服務。
三、 考量各級學校於學生發生重大傷亡或涉及刑事案件時,相關單位可能接觸符合前揭規定之對象;各校推動學校業務時,亦有轉介需求,請各校視實際需要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