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立宏仁國中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四、班級使用與保管
(一)每班配發充電車一台,學期初依班級人數分配載具至各班級,由導師填寫使用申請書,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負責保管,學期末由資訊組進行清點。
(二)使用載具需經教師許可,以當節課歸還為原則,使用前後請教師及資訊股長進行點收。
(三)班級載具為在學校進行教學使用,不得帶回家使用,防疫假亦不可帶回。如遇全校停課或其他特殊狀況由教務處另行規劃。有載具借用需求請另行至教務處資訊組填表申請。
(四)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不得自行拆解教育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五)倘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資訊組,依縣網中心規範處理修復。。
(六)使用學校載具(含各項線材)倘有遺失或損毀,應立即通知資訊組,使用者須負擔賠償或修復責任。
五、學生使用規範
(一)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未經教師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之載具,亦不得將自己的載具借予他人使用。
(三)使用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須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當事人應將載具修復原狀。
(2)如經當事人及校方雙方確認無法修繕,須購置相同規格或以上之載具賠償。
(3)財物毀損或遺失,責任屬班級卻無法確定個人責任時,應由該班負責賠償。
(4)賠償或修復應於二週內完成。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