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修正重點

主旨: 教育部113年7月22日召開之113年度全國教育局(處)特教科長會議相關決議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工作等案如說明,請學校加強宣導並依規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8月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2455號函辦理。
二、 請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修正重點與特殊教育學生性別平等教育及數位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一案,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經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指定113年3月8日施行,包括:適用範圍納入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列入教師之定義、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等重大新制,以營 造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
(二) 教育部依據性平法第教育部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條第11 項授權規定, 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訂定更加明確的規範,並自113年3 月8日施行。重點如下:
1、 規範實習生學校對實習場域的性騷擾防治責任。
2、 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項。
3、 修正校長為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管轄權歸屬。
4、 提供被害人協助及保護措施。
5、 明定調查小組成員資格及調查程序重大瑕疵之參考基準。
6、 增訂主管機關處理申復之運作細節與規範。
(三) 請學校應遵循「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於處理特教生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 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依據防治準則第40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相關資料上傳至「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統」(網 址:https://csrcsahb.moe.edu.tw/tw/)辦理報核作業。
2、 於學校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時,應考量該等學生之障別及特質,邀請具備該相關特殊教育專業者參與調查小組,以利協助該等當事人釐清事件之真相,並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教育處置措施或輔導協助事項。
3、 依教育部104年7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91045 號函釋略以,特殊教育學生之校園性別事件處理過程,應採取必要措施協助雙方當事人時,並將該措施列入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以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維護其受教權益;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組成 調查小組時,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級別及特質,邀請具備該相關特殊教育專業者參與調查小組,以利協助當事人釐清事件之真相, 並研議符合渠等當事人需要之教育處置措施或輔導協助事項。
(四) 為防治數位校園性別事件請加強師生「五不四要」宣導:
1、 五不:
(1) 不違反意願。
(2) 不聽從自拍。
(3) 不倉促傳訊。
(4) 不轉寄私照。
(5) 不取笑被害。
2、 四要:
(1) 要告訴師長。
(2) 要截圖存證。
(3) 要記得報警。
(4) 要檢舉對方。
三、 綜上,請各校依上開事項配合辦理,並落實依法通報、調查處理及輔導處置等程序,以維護師生人身安全及就學/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