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內政部「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 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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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30日臺教學(二)字第1100086441號書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1631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被 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